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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企业申请资格
1、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在上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2、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应具有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等相关资质认证;
3、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提供以下服务:市场分析、竞争分析、品牌与产品分析、独特销售建议、网络品牌形象策划等网络营销相关服务;
4、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应具备一定规模,连续经营三年以上,运营安全稳定。企业应在外贸或电子商务服务方面具备一定的业态、技术或业务创新特点,企业经济、社会效益比较突出;
5、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企业财务状况良好、内部管理完善、业务程序规范,金融、财务、税收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记录;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具有良好信誉,获得中小企业和市场主体认可;
6、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企业认同并承诺履行“政府补贴一部分、平台减免一部分、企业自筹一部分”的原则,设计有关优惠方案参与评审,通过评审的企业与市商务委签署合作承诺,并在签署后3个工作日内报送备案有关服务合同。中小企业与第三方平台合同签订日期、付款日期、发票开具日期均须为当年度内,相应业务在当年度内持续超过一个月;
7、优先考虑在历年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在开拓国际市场的推广应用中获得中小外贸企业认可的平台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