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引导上海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向规模化、标准化、集群化、规范化方向发展,优化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布局,提高产业发展水平,经上海市跨境电商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于近日制定并印发了《上海市跨境电子商务示范园区认定办法》。
上海市跨境电子商务示范园区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上海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向规模化、标准化、集群化、规范化方向发展,协调推进认定上海市跨境电子商务示范园区,优化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布局,发挥示范园区引领作用,提高产业发展水平,根据《关于促进本市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园区功能不同,上海市跨境电子商务示范园区分为两种类型:一是特殊监管区,是指经海关和检验检疫部门批准开展跨境电子商务的海关特殊监管区;二是产业功能区,是指各种类型跨境电子商务企业集聚,具有集群效应的区域。
第二章 申报和认定
第三条 符合条件的运营主体、所在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或所在特殊监管区域的管委会,可以作为上海市跨境电子示范园区申报主体。
第四条 申请上海市跨境电子商务示范园区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规划科学合理。园区有中长期发展规划,功能定位准确、建设主体明确、业务方向合理。
(二)基础设施先进。具备与跨境电商业务相配套的基础设施。
(三)服务政策明确。具有明确的、促进跨境电商园区建设和入驻企业发展的扶持政策,设立“一门式”服务窗口,受理相关业务审批或接受各类咨询。
(四)监管单位完善。属于特殊监管区类型的园区应具备必要的监管条件,能够提供相应的公共服务,具有较强的物流、仓储、通关服务能力。
(五)产业集群明显。属于产业功能区类型的园区应当以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为主要目标,能集结龙头企业和上下游产业链,扶持其发展壮大。
第五条 申报主体须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园区中长期发展规划;
(二)园区发展跨境电子商务产业的情况报告(包括基本情况、运作机制、软硬件设施说明及入住企业情况等);
(三)属于特殊监管区类型的园区还应提交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批准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相关文件。
第六条 上海市跨境电子商务认定经以下流程:
(一)申报主体向市商务委和市发展改革委递交申请;
(二)市商务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研究讨论后联合批复。
第三章 管理
第七条 经认定的上海市跨境电子商务示范园区,符合《上海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支持条件的,可享受相应支持。
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对示范园区工作给予指导和监督,并适时推广示范园区工作经验。
第八条 市商务委和市发展改革委定期向市跨境电商工作领导小组报送示范园区相关工作情况。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