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商规〔2021〕8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相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的意见》(国办发〔2021〕24号)等有关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发展新型国际贸易,深化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建设,市商务委制定了《上海市跨境电子商务示范园区认定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2021年10月29日
上海市跨境电子商务示范园区认定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加快本市跨境电子商务产业规模化、集群化、规范化发展,进一步优化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布局,突出重点区域产业集聚效应,提升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能效,助力本市外贸数字化转型和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的意见》(国办发〔2021〕24号)、《中国(上海)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实施方案》(沪府办发〔2016〕23号)及《上海市关于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沪委办发〔2020〕3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上海市跨境电子商务示范园区是指在本市区域内集聚一定数量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及相关运营服务单位,能够为跨境电商企业发展提供公共服务,形成良好的产业生态体系和示范引领效应的区域。
根据园区功能不同,上海市跨境电子商务示范园区分为两种类型:一是特殊监管区,是指经海关批准开展跨境电子商务的海关特殊监管区;二是产业功能区,是指各种类型跨境电子商务企业集聚,具有集群效应的区域。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跨境电子商务示范园区的认定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商务委)负责跨境电子商务示范园区的认定、公布和调整,对全市的跨境电子商务示范园区发展进行指导。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和园区管理机构负责做好本区域内跨境电子商务示范园区培育和建设。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基本条件)
申请上海市跨境电子商务示范园区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规划科学合理。园区有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发展目标,功能定位准确、建设主体明确、业务方向合理。
(二)基础设施完备。具有与跨境电子商务业务发展相配套的基础设施。
(三)公共服务便利。有明确的、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园区建设和引导跨境电商企业入驻的扶持政策,设立“一门式”服务窗口,受理相关业务审批和接受各类咨询。
(四)监管功能完善。属于特殊监管区类型的园区应具备必要的监管条件,能够为跨境电商企业提供物流、仓储、通关等公共服务。
(五)产业集聚功能。集聚一批跨境电子商务相关企业,跨境电子商务产业链比较完备。
(六)辐射带动效应。支持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形成进出口规模或增长潜力。
(七)依法依规经营。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案件,无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第六条(申请材料)
申报上海市跨境电子商务示范园区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园区基本发展情况、运营情况及区商务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二)园区中长期发展规划;
(三)园区发展跨境电子商务产业的情况报告(包括基本情况、业务规模、运行机制、基础设施及园区入驻企业情况等);
(四)属于特殊监管区类型的园区还应提供海关批准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相关文件。
申报主体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申报)
市商务委负责组织开展跨境电子商务示范园区认定工作,发布有关申报工作的通知。符合申报条件的园区运营主体可向所属区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区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统一报市商务委。
第八条(审核)
市商务委对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审,对符合要求的园区认定为上海市跨境电子商务示范园区,并对外发布示范园区名单。
第四章 管理
第九条(支持鼓励)
鼓励经认定的上海市跨境电子商务示范园区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加快跨境电商产业集聚。对经认定的上海市跨境电子商务示范区,符合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条件的,可享受相应支持。
第十条(指导监督)
市商务委会同区商务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对示范园区的工作指导,并定期对园区开展绩效考核。
经认定的各示范园区应当按要求做好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加强园区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动态监测,并定期向市商务委报送运行情况等工作材料。
第十一条(动态管理)
市商务委根据园区实际运行情况,对年度考核不符合条件的示范园区进行动态调整,并进行公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11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