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通知公告 > 通知公告 > 正文

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

(来源: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06-01-27 阅读次数:13125)

  

 

 

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项工作任务承担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2号),经与各有关部门充分协商,就加快电子商务发展工作任务分工达成一致,并报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领导同志批准,现将加快电子商务发展工作任务分工通知如下。

 

 

 

    一、关于“加紧编制电子商务发展规划,明确电子商务发展的目标、任务和工作重点”的工作,由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电子商务发展规划,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信息化专项规划的子规划。

 

 

 

    二、关于“建立健全相互协调、紧密配合的组织保障体系和工作机制”的工作,由国务院信息办牵头,会同发展改革委、科技部、信息产业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密切联系其他相关单位,做好协调工作,适时召开联席会议或专题协调会议,督促检查各项工作任务的推进计划和实施情况,分阶段开展绩效评估工作,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汇报。各地区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参照本文件精神建立有效工作机制,切实做好加快电子商务发展工作。

 

 

 

    三、关于“推动电子商务法律法规建设”的工作,由法制办组织,国务院信息办、商务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信息产业部、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安部、国家保密局、司法部、新闻出版总署、证监会、国资委、国务院新闻办、文化部、国家密码管理局等部门分别负责,根据部门职能,结合电子商务的特点,研究提出对修订和制定相关法律的建议,推动电子商务的立法工作;制定在网上开展相关业务的管理办法;推动网络仲裁、网络公证等法律服务与保障体系建设;打击电子商务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

 

 

 

    四、关于“制定电子商务税费优惠政策,加强电子商务税费管理”的工作,由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抓紧有关的研究工作和政策制定工作。

 

 

 

    五、关于“政府采购要积极应用电子商务”的工作,由财政部负责,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积极应用电子商务手段进行政府采购。

 

 

 

    六、关于“完善电子商务投融资机制”的工作,由发展改革委负责,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在加大政府对电子商务扶持力度的同时,带动社会投资。

 

 

 

    七、关于“加快信用体系建设”的工作,由国办牵头,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统一部署抓紧落实。

 

 

 

    八、关于“建立健全安全认证体系”的工作,由信息产业部牵头,会同国家密码管理局、商务部、工商总局、人民银行等部门,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实施《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完善有关配套措施;建立布局合理的安全认证体系,实现行业、地方等安全认证机构的交叉认证,为社会提供可靠的电子商务安全认证服务。

 

 

 

    九、关于“建立并完善电子商务国家标准体系”的工作,由质检总局牵头,会同科技部、信息产业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国家密码管理局等部门,建立完善电子商务国家标准体系;研究制定电子商务关键技术标准和规范;加紧制定在线支付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

 

 

 

    十、关于“推进在线支付体系建设”的工作,由人民银行牵头,会同银监会,建立健全在线支付体系监督管理制度,加强业务监督和风险控制,维护支付体系安全;引导商业银行、中国银联等机构建设安全、快捷、方便的在线支付平台;完善在线资金清算体系。

 

 

 

    十一、关于“发展现代物流体系”的工作,由发展改革委牵头,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由科技部、商务部、铁道部、交通部、农业部、民航总局、国家邮政局、海关总署、工商总局等部门,按各自职能分工分别负责,完善物流基础设施;推进物流企业信息化建设;发展第三方物流。

 

 

 

    十二、关于“推进骨干企业电子商务应用”的工作,由发展改革委、国资委牵头,会同商务部、信息产业部、科技部、农业部等部门提出落实意见。

 

 

 

    十三、关于“推进行业电子商务应用”的工作,由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国资委、商务部、信息产业部、科技部、农业部、人民银行等部门,研究制定行业电子商务规范,做好重点行业电子商务试点示范,探索行业电子商务发展模式;建立行业信息资源共享和交换机制。

 

 

 

    十四、关于“支持中小企业电子商务应用”的工作,由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信息产业部、科技部、农业部等部门分别负责,根据部门职能,扶持为中小企业服务的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建设。

 

 

 

    十五、关于“促进面向消费者的电子商务应用”的工作,由商务部牵头,会同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部、工商总局、科技部、税务总局、农业部、广电总局等部门,发展面向消费者的新型电子商务模式,创新服务内容;推进移动电子商务的应用与发展。

 

 

 

    十六、关于“加大对电子商务基础性和关键性领域研究开发的支持力度”的工作,由发展改革委、科技部、信息产业部、财政部、教育部、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广电总局分别负责,提出具体落实办法。

 

 

 

    十七、关于“发展电子商务相关技术装备和软件”的工作,由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部、科技部、国家密码管理局组织落实,提高电子商务平台软件、应用软件、终端设备等关键产品的自主开发能力和装备能力。

 

 

 

    十八、关于“推动电子商务服务体系建设”的工作,由发展改革委、科技部、信息产业部等部门分别负责,发挥中介机构的作用,开展电子商务工程技术研究、成果转化、咨询服务、工程监理等服务工作,加强网络化、系统化、社会化的服务体系建设。

 

 

 

    十九、关于“建立和完善电子商务统计和评价体系”的工作, 由统计局牵头,会同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负责落实。

 

 

 

    二十、关于“加大电子商务宣传力度”的工作,各相关单位根据各自的职能和电子商务发展的实际,主动联系和支持新闻媒体,为新闻媒体创造条件、提供资源,加强电子商务的宣传;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守法、诚信、自律和信息安全教育,普及电子商务知识;开展《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

 

 

 

    二十一、关于“加强电子商务的教育培训和电子商务理论研究”的工作,由教育部负责指导高校完善电子商务相关学科建设,加强电子商务专业人才培养;由劳动保障部负责加强电子商务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培训和在职培训工作;由教育部会同商务部、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中国社会科学院等部门负责重点支持经济学、社会学等方面的电子商务理论研究。

 

 

 

    二十二、关于“采取积极措施,支持企业面向国际市场在线销售和采购,鼓励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工作,由商务部牵头负责落实。

 

 

 

二十三、关于“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和“积极参与国际竞争”的工作,由商务部牵头落实,参加有关电子商务的国际组织,参与国际电子商务重要规则、条约与示范法的研究制定;为企业走向国际市场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和优质的服务。

 

 

 

 

 

 

 

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二〇〇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版权所有 沪ICP备10033393号-5     政府网站标识码:3100000028      沪公网安备 31011502006428号
地址:中国上海市世博村路300号7号楼 邮编:200125 电话:021-23111111 ( 转电子商务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