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工商局印发推进网络经营企业网上亮照工作规则(试行)
关于印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进网络经营企业网上亮照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各分局,市局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现将《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进网络经营企业网上亮照工作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O一二年二月三日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进网络经营企业网上亮照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督促和引导本市网络经营企业开展网上亮照工作,加快建立网络经济户口,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促进网络市场诚信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上海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规定》、《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工商行政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的网络经营企业,是指经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通过网络销售商品、提供有关经营性服务的企业。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的网上亮照,是指网络经营企业在其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下方加贴包含营业执照信息的电子链接标识(以下简称“网上亮照标识”)的行为。
第四条 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推进网络经营企业网上亮照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五条 推进网络经营企业网上亮照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分工负责、协同推进。
(二)加强服务、积极引导。
(三)自愿申请、规范加贴。
第六条 市局市场处负责牵头、组织和协调网络经营企业网上亮照的推进工作。
市局注册处、外资处负责引导新设网络经营企业实施网上亮照。
市局监管处负责结合年检督促和引导网络经营企业实施网上亮照。
市局信息中心负责企业营业执照亮照备案系统的日常维护和技术保障。
第七条 各分局参照市局的职责分工,在市局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推进辖区网络经营企业网上亮照工作;按照市局分派的辖区网络经营企业名单,指导和督促辖区网络经营企业实施网上亮照;检查工商所工作落实的情况。
第八条 各工商所按照分局分派的辖区网络经营企业名单,指导和督促辖区网络经营企业实施网上亮照;结合网上巡查和日常监管,对新发现的网络经营企业,引导其实施网上亮照;对已审核发放的网上亮照标识加贴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已下载标识而没有加贴的,及时督促其规范加贴。
第九条 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引导网络经营企业通过以下流程实施网上亮照:
(一)登录市局门户网站(http://www.sgs.gov.cn),在首页点击“营业执照公示”栏目,进入“网上营业执照公示”页面。
(二)点击“企业网上亮照标识下载”模块,输入“用户名”和“密码”进行登录(首次登录的用户须先进行注册),进入“企业营业执照亮照备案系统”页面,输入企业信息(企业标识、注册号、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证件号)验证身份。已经领取数字证书(营业执照电子副本)的企业,可直接用数字证书验证企业身份。
(三)按要求填写并提交相关信息。
(四)下载网上亮照标识,并将标识加贴在网站主页面或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下方。
网络经营企业开设多个网站(网页)的,可一并申请办理,分次申请,分别加贴。
第十条 以下情形不需要实施网上亮照:
(一)网络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已注销或吊销的。
(二)网络经营企业开设的网站或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已关停的。
(三)网络经营企业在网络交易平台上没有开设网页的。
第十一条 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指导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企业为进入平台开展交易活动的网络经营企业实施网上亮照提供便利。
第十二条 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加强对网络经营企业网上亮照工作的指导和检查,对未在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加贴网上亮照标识的,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三条 本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推进网络经营企业网上亮照工作中,不得以任何名义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